案例:廣西男子買養生酒索赔3万,两次审理後倒亏614元
张强生于1968年,家住廣西桂平市,事發當天,张强来到湘君藥房,提出要购買“999虫草養生酒”,老板表示每瓶单价239元。张强一次购除痣藥膏,買12瓶(2箱),支出给老板貨款2868元,并哀求湘君藥房出具發票,拿到發票、虫草酒後,张强當即驗貨,随後與商家沟通,索要3万余元。
商家拒绝後,张强以虫草分歧适食品安全標准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商家退一赔十,合计退给自己31548元,同時抵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提出以下事實和出处:
藥房销售的“999虫草養生酒”,包装盒和说明书上,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样,當然涉案產治療咽喉腫痛, 物是2015年1月6日生產,但销售是在20失眠保健食物,16年此後。
依照2015年10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健品榨汁桶,必须標注導播機,“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藥房明懂得上述規定,仍然不予標注,属于知假卖假,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山茶花油減肥膠囊,照卫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打點的通知》,國家明令禁止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添加中藥,涉案產品已添加冬虫夏草、灵芝、茯芩等19味中藥。
一审法院查明,张强购買的“999虫草養生酒”,外包装上品名標注為“虫未上市,草養生酒”,首要原料標注為白酒,和冬虫夏草、鹿茸、灵芝等19類中藥。
保健成果標注為“延缓衰老、免疫調節”,出品企業標注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標注為“2015年1月6日”,有效期標注為2年。
一审法院認為,张强與湘君藥房創建買卖合同關系,该買卖合同關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张强當庭出示的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1月6日,而哀求保健食品外包装上该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規定于2015年大肚茶,10月生效,因此涉案產品符合哀求。
按照《關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點事變的通知》規定,含有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需要申報审批,未經批准不得生產和销售。
對此,湘君藥房提交了“天之方虫草養生酒”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等證据予以回嘴,上述證据虽無原件包你發娛樂城,核對,但經上网查問國家食藥监总局的官网属實,法院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生產商,合法持有批准文号,具有生產涉案產品的合法資格,對张强的该項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不支持退一赔十,同時张强未供應因食用產品而承受人身陵犯的證据,不支持张强哀求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此案一审宣判後,张强認為,自己連续不断電话询問、投诉,将近300天才得到判决书,且判决书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出2點出处:
藥房無法供應涉案產品生產廠家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原件核對,只是供應黑蒙蒙的复印件,更没有供應生產廠家营業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食品藥品纠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条,生產者經营者以购買者明知商品有問題還要购買為由举辦抗鼻用過敏原阻隔劑,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法院审理後認為:
湘君藥房提交的證据證明,“卫食健字(1998)第272号”的產品名称為“天之方虫草養生酒(原名:虫草養生酒),申報单位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
相關備案信息,和湘君藥房供應的复印件信息一致,與网上備案電飯煲,信息也一致,足以證明涉案產品有生產商,且生產商具有生產資格。
在食品藥品范围,早C晚A茶,法律并不禁止知假買假,這是為保護廣大人民公共的生命健康與公眾安全,庇護精采的社會秩序和商業道德。
但张强主张抵偿,需要證明涉案虫草酒有害身體健康,當然该虫草酒中有添加19中中藥,但张强未能證明上述中藥對人體有害。
同時,该虫草酒標明保質期為2年,生產日期為2015年,湘君藥房在產品保質期内销售,主觀上没有毛病,對售出的商品不應承担抵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認為,张强的上诉请求出处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連结原判,由张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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