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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廣西男子買養生酒索赔3万,两次审理後倒亏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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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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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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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廣西男子買養生酒索赔3万,两次审理後倒亏614元
张强生于1968年,家住廣西桂平市,事發當天,张强来到湘君藥房,提出要购買“999虫草養生酒”,老板表示每瓶单价239元。
张强一次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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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12瓶(2箱),支出给老板貨款2868元,并哀求湘君藥房出具發票,拿到發票、虫草酒後,张强當即驗貨,随後與商家沟通,索要3万余元。
商家拒绝後,张强以虫草分歧适食品安全標准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商家退一赔十,合计退给自己31548元,同時抵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提出以下事實和出处:
藥房销售的“999虫草養生酒”,包装盒和说明书上,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样,當然涉案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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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是2015年1月6日生產,但销售是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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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此後。
依照2015年10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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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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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藥房明懂得上述規定,仍然不予標注,属于知假卖假,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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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卫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打點的通知》,國家明令禁止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添加中藥,涉案產品已添加冬虫夏草、灵芝、茯芩等19味中藥。
一审法院查明,张强购買的“999虫草養生酒”,外包装上品名標注為“虫
未上市
,草養生酒”,首要原料標注為白酒,和冬虫夏草、鹿茸、灵芝等19類中藥。
保健成果標注為“延缓衰老、免疫調節”,出品企業標注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標注為“2015年1月6日”,有效期標注為2年。
一审法院認為,张强與湘君藥房創建買卖合同關系,该買卖合同關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张强當庭出示的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1月6日,而哀求保健食品外包装上该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規定于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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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生效,因此涉案產品符合哀求。
按照《關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點事變的通知》規定,含有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需要申報审批,未經批准不得生產和销售。
對此,湘君藥房提交了“天之方虫草養生酒”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等證据予以回嘴,上述證据虽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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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但經上网查問國家食藥监总局的官网属實,法院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生產商,合法持有批准文号,具有生產涉案產品的合法資格,對张强的该項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不支持退一赔十,同時张强未供應因食用產品而承受人身陵犯的證据,不支持张强哀求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此案一审宣判後,张强認為,自己連续不断電话询問、投诉,将近300天才得到判决书,且判决书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出2點出处:
藥房無法供應涉案產品生產廠家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原件核對,只是供應黑蒙蒙的复印件,更没有供應生產廠家营業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食品藥品纠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条,生產者經营者以购買者明知商品有問題還要购買為由举辦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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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法院审理後認為:
湘君藥房提交的證据證明,“卫食健字(1998)第272号”的產品名称為“天之方虫草養生酒(原名:虫草養生酒),申報单位為“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
相關備案信息,和湘君藥房供應的复印件信息一致,與网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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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也一致,足以證明涉案產品有生產商,且生產商具有生產資格。
在食品藥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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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禁止知假買假,這是為保護廣大人民公共的生命健康與公眾安全,庇護精采的社會秩序和商業道德。
但张强主张抵偿,需要證明涉案虫草酒有害身體健康,當然该虫草酒中有添加19中中藥,但张强未能證明上述中藥對人體有害。
同時,该虫草酒標明保質期為2年,生產日期為2015年,湘君藥房在產品保質期内销售,主觀上没有毛病,對售出的商品不應承担抵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認為,张强的上诉请求出处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連结原判,由张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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