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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查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邱某某、冯某某涉嫌贩賣有毒、有害食物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判處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惩罚金五十一万元;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惩罚金四十七万元;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三万元,制止冯某某在缓刑磨练刻日內從事食物出產、贩賣及相干勾當。同时判處刑事附带民事公持久藥,益诉讼被告刘某某、邱某某、冯某某付出消费者補偿金、公然赔罪报歉、公布危害警示。
2020年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屡次采辦掺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份的性保健食物,掺有盐酸二甲雙胍成份的宣称降血糖的保健食物,掺有雙氯芬酸钠成份的宣称治風湿的保健食物,經由過程微信举行贩賣,贩賣额总計465357元。刘某某零丁贩賣掺有西地那非成份的性保健食物,贩賣额17708元。202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冯某某屡次向刘某某、邱某某采辦掺有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成份的性保健食物,在本身谋劃的店肆對外贩賣,贩賣额15000余元。
一审法院認為: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冯某某贩賣明知掺有百家樂, 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其举動均组成贩賣有毒、有害食物罪。其举動陵犯浩繁不特定消费者身體康健,侵害社會大眾长處,依法理當承當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裁决。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雙胍、雙氯芬酸钠等成份,均属于國度明令制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資,可能對人系统统带来不良影响,必需在大夫引导下利用。若是不准确利用,會對服用者的身體康健和生命平安造成紧张威逼。查察官提示泛博消费者,不要采辦没有正規贩賣凭證、產物質量證實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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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出產、贩賣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贩賣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根治灰指甲,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處五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對人體康健造成紧张風险或有其他紧张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致人灭亡或有其他出格紧张情節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劃定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條 制止出產谋劃以下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產物:
(一)用非食物原料出產的食物或添加食物添加剂之外的化學物資和其他可能風险人體康健物資的食物,或用收受接管食物作為原料出產的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出產灰指甲治療專用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請求補偿丧失外,還可以向出產者或谋劃者請求付出價款十倍或丧失三倍的補偿金;增长補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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