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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北海市一商行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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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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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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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北海市一商行被警告
主體資历證照名称:業務执照
2023年12月16日,我局法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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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依法對位于北海市西藏路29号海天花圃5幢3号商店的北海市海城區顺升商行举行监视查抄,该店正在對外業務。現場查抄發明该店冷藏冰柜待售貨架上寄存的保健食物“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效饮料”與平凡食物(乐虎维生素功效饮料)混放一块兒,且未設置“保健食物贩賣專區(柜)”。
經查實,當事人将特别食物(保健食物)與平凡食物混放贩賣,至案發时一向谋劃。
上述究竟,重要有如下證据證實:
1.《現場笔录》《责令更正通知书》《扣問通知书》各1份;2.《業務执照》和谋劃者身份證复印件各1份;
3.《扣問笔录》1份;
4.當事人提交的《整改陈述》1份;
5.國度企業信誉信息公示體系(廣西)截图1份;
6.《證据提取单》1份。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查询拜访闭幕,并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投递《行政惩罚告诉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468号),告诉當事人我局拟作出惩罚的究竟、来由、根据、惩罚內容及當事人享有的权力。當事人在法按期限內未提出报告申辩定見。
當事人贩賣特别食物未在贩賣場合設專柜或專區并設置提醒牌的举動,违背《廣西壮族自治區食物平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從事保健食物、特别醫學用處配方食物和婴幼兒配方食物等特别食物贩賣,除理當合适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請求之外,還理當遵照以下劃定:……(三)在贩賣場合設立專柜或專區,設置提醒牌,并依照食物標签、阐明书標注的储藏法子寄存”的劃定,组成贩賣特别食物未在贩賣場合設立專柜或專區并設置提醒牌的违法举動。
法律职员在案件查询拜访進程中,當事人能踊跃共同對违法举動的查處,且未有證据表白造成風险後果,违法情節輕细。
根据《廣西壮族自治區食物平安條例》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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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违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劃定,特别食物贩賣者未在贩賣場合設立專柜或專區并設置提醒牌,或未依照食物標签、阐明书標注的储藏法子寄存特别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食物平安监视辦理部分责令更正,赐與告诫;拒不更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情節紧张的,责令破產,直至撤消允许證”的劃定,理當予以行政惩罚。
综上所述,根据《廣西壮族自治區食物平安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劃定,本局决议责令當事人當即更正违法举動,并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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